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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宁昌生)(公开版)_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041X,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奇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在其住宿的奇台县**宾馆大厅休息时,被害人张某某让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帮忙下载安装“驾考宝典”。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微信支付密码试出,通过微信转账、红包三次向其微信转入2700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2700元人民币,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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