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镇**村一自建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从2018年4、5月份至2019年8月份为其上线杨某某记码收取赌资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记码190余期,涉案金额19余万元。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