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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宁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村一自建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从2018年4、5月份至2019年8月份为其上线杨某某记码收取赌资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记码190余期,涉案金额19余万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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