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农民,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52******,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咸阳市礼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礼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2时40分许,安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柴油三轮车由南坊镇回叱干镇安家村,沿叱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南坊镇水平村东弯道处,向南转弯时发生侧翻,后与沿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弯道处的王某甲驾驶的陕D*****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乘坐人安某某妻子王某乙当场死亡、驾驶人安某某、乘坐人安某某儿媳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属初犯、偶犯,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不大,亦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查院申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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