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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安小东)(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52326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口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八仙筒镇西塔日牙图村489号,现住址沈阳市沈抚新区**路**(工地)。系蒙G****3小型轿车驾驶员。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00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G****3白色夏利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沿皇姑区崇山东路7号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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