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住康乐县**镇**村**家**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康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39分,康乐县公安局民警在康乐县城象山大道巡逻时将涉嫌酒后驾驶甘NP7***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安某某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0.5mg/100ml。经鉴定:从安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15.2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3款之规定,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安某某无前科劣迹,酒精含量为115.29mg/100ml在160mg/100ml以下,无加重情节,行驶距离较短,醉驾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从轻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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