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生于196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62********,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本区**乡**村**社**号,现住址同户籍**,务农。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9月16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罚款1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对其进行了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两次退回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系本区**乡**村**社村民,因和同村村民童某某家的**畔子问题,于2017年至2018年间多次找大寨乡乡政府领导和童咀村领导要求解决问题,均未能调解成功,**政府工作人员,并无端向童咀村村支书王某某索要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给政府正常开展工作造成极大不便。2019年11月7日,大寨乡党委副书记金龙和童咀村村支书王某某到童咀村再次给安某某处理其土**纠纷一事,但安某某不同意政府的处理意见,在金龙和王某某欲乘车离开时,安某某挡在车前,致使二人无法离开,派出所处警后安某某方才离开现场。次日,安某某到大寨乡政府找王某某,要求王某某给其看病,后在派出所民警劝解下离开乡政府。同月12日,安某某又到大寨乡政府找王某某,要求王某某或乡政府给其看病,并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后在派出所民警的劝导下方才离开乡政府。同月21日,安某某再次来到大寨乡政府,要求乡政府让王某某带其去看病,派出所民警多次劝解,但安某某拒不离开乡政府,直至第二日中午方才离开。同年12月7日,安某某再次来到童咀村找王某某给其看病,称其是******病的,后在派出所民警的劝导下离开村委会。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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