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安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焉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回族,1994年**月**日出生于青海省民和县,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94********,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和静县**农场**路**号院**号,现住址:新疆焉耆县**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2日,被焉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7日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新M-0****号小型轿车,从焉耆县小吃街行驶至南岸三号小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后报警,焉耆县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安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当场将其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人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