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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安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社区**楼**号(户籍所在地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社区**楼**单元**室),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L****9的黑色本田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路与**花园路口附近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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