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村**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本春,辽宁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8时00分,安某某醉酒(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4.52mg/100ml)驾驶辽B****3号轿车行驶至后革铁道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安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安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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