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011965********,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9时许,在信阳市**区**餐厅,被害人许某某与被告人安某某、李某某因家庭纠纷发生厮打,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许某某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安某某损伤程度系轻微伤,李某某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社会矛盾已化解,被害人许某某有过错,安某某属于偶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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