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龙潭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16时多,犯罪嫌疑人安某某驾驶其所有的云DTE21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宣威市西宁二小后大门方向行驶往宣威市火车站方向,16时56分左右行驶至宣威市一环路西宁二小后大门路口时,该车辆正前部与行人朱某某身体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行人朱某某受伤后,送宣威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安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安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切实履行,被害人家属对犯罪嫌疑人安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肇事后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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