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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丽晶)(公开版)_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汪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88********,汉族,大学文化,群众,**镇**院护士,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6月10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13时10分许,宋某某驾驶吉H****6号小型轿车沿S502公路,由汪清县罗子沟镇方向往汪清镇那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S502公路8公里850米处时,与从道路南侧往北侧横过道路的行人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6月10日,汪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次要责任、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平时表现良好,且系过失犯罪,无再犯可能;三、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深;四、交通肇事结果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积极主动向被害人家属全部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家属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五、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系孕妇,符合法定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宋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汪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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