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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会征)(公开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2001********,汉族,大专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籍贯河南省濮阳县,户籍地及住址均为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办事处****号,河南****学院在读学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9月2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冯某某和曹某某(均另案处理)商议购买别人身份信息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天猫”商铺,而后出售给他人来获取利益。曹某某找到高某甲(另案处理),让高某甲花钱找人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等,而后由曹某某收购。高某甲为谋取利益,发动申某某、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找人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等。2019年4月底,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通过翟某某的介绍,向高某甲出售了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范县**商贸有限公司和范县**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而后,宋某某为获利,介绍王某某、尚某甲、尚某乙、张某某、刘某某、姚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向高某甲出售了各自身份信息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等。宋某某共获利450元。2019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学生证复印件,公司注销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翟某某、申某某、尚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在校大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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