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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伟)(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92********,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券桥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9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Q*****号小型汽车行驶到方城县清河乡门庄村路段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7.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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