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92********,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券桥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9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Q*****号小型汽车行驶到方城县清河乡门庄村路段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7.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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