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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同顺)(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6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党员,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货车行驶至方城县古庄店镇运河桥路段附近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宋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13.8mg/100ml;经鉴定,从送检的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5.42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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