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32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南充市高坪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前妻涂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抓扯,宋某某将涂某某摔到地上,导致涂某某腰部受伤,腰椎2—4关节横突骨折。经鉴定:涂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宋某某在事发时将涂某某送至医院治疗,并与其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国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