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59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5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50********,汉族,大专文化,住绍兴市越城区**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浙江省因“新冠疫情”影响,宣布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2020年1月2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微信群中编发在绍兴经商的武汉人员子女42名,因武汉爆发新型冠状病毒,从武汉包大巴车逃回柯桥,被当地政府部门隔离观察等不实言论,并将该言论发布至多个微信群,造成该言论迅速在微信群等网络媒体传播,在疫情期间,引起群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同月26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绍兴市越城区公安分局府山派出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系自首,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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