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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学文)(公开版)_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迭检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曾用名:闹某,男,1995年10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95********,藏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镇**廉租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迭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9日被迭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经我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晚17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与家人到迭部县生源四季酒店二楼餐饮部月圆包厢就餐,期间宋某某走出月圆包厢,在楼道内接听电话过程中发现楼道的消防柜上放有一部苹果牌平板电脑,便将该平板电脑夹在衣服内层,随即离开生源四季酒店直接回到家中,将盗来的苹果牌平板电脑放在了自己家中茶几抽屉里,后被迭部县公安局查获。被盗苹果牌平板电脑价格经甘肃三公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认定为25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发还清单等;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甘肃三公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价格评估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因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未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迭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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