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88********,汉族,小文化程度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镇**村,住稷山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10年6月3日办理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7 月17日23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8.51mg/100ml)后驾驶未经登记的**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稷山县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司门前处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案发前已办理机动车B2驾驶证,案发时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二轮摩托车,在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但可不视为严重交通违法情形;其在案发时醉酒程度低,未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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