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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振伟)(公开版)_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92********,汉族,**毕业,中共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林州市**镇***村***号,现住:南乐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1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晚上22时,被不起诉人宋某甲饮酒后驾驶豫A*****吉利汽车从南乐县**镇**村**项目部沿道路行驶至木伦河路先峰中学附近被巡逻民警查获。后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mg/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宋某甲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酒精含量没有超过100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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