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92********,汉族,**毕业,中共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林州市**镇***村***号,现住:南乐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1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晚上22时,被不起诉人宋某甲饮酒后驾驶豫A*****吉利汽车从南乐县**镇**村**项目部沿道路行驶至木伦河路先峰中学附近被巡逻民警查获。后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mg/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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