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47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广东顺德****代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居*座**6,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花园*期*座*D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去到其居住的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花园*期*座**A所在楼层楼梯间,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该处一辆黑色EPIXON牌山地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59元)及停放架盗走。接着,宋某某将该车推至南江市场找人加装了车锁、车脚及车铃。次日,陈某某发现该车被盗后,通过翻查监控发现陈某某盗走该车,经小区物业管理处电话联系后,宋某某通过妻子将该车归还陈某某,当日19时许,宋某某将停放架归还陈某某。
2019年11月15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花园*期*座**D房内抓获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案发后,上述车锁、车脚、车铃已发还宋某某。
2020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及被害人陈某某经本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宋某某向陈某某致歉并赔偿3999元(已现场通过现金支付),陈某某对宋某某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并获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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