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刑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5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镇****村209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聋哑人)先后3次来到中铁十二局朝凌客专高铁施工隧道附近(凌海市****镇****村),用手推车将隧道附近的废铁偷回家中。经凌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99元。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返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是聋哑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将赃物全部返还,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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