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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大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巷**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7日21时42分,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1的JEEP指南者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大连市西岗区沿疏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香东桥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02毫克/100毫升。

2020年8月21日,宋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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