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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召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75********,汉族,初中肄业,非中共党员,住南召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8时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宋某甲驾驶豫R*****号轻型货车在其所居住的南召县**乡**村**组的家门口,在倒车过程中,将其儿子宋某乙轧伤,造成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5月20日,经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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