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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521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赣C*****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路**门口前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后被交警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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