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静乐县**镇**街**号,住静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与被害人刘某某互不相识情况下,添加刘某某为微信好友,并几次通过微信与之搭讪,而刘某某始终不清楚对方身份。2020年1月16日凌晨,宋某某在赌博类平台输钱后,与刘某某微信聊天,刘某某看到宋某某使用的微信头像,误以为对方系其侄女,宋某某趁机向刘某某借款3000元,在收到刘某某3000元微信转账后将其从微信好友中删除。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20年3月5日在亲友规劝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向刘某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支付明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3000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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