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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某)(公开版)_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宋*,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77********,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住河南省临颍县**乡*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1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3时许,宋*因怀疑杨**干扰其感情生活,酒后到临颍县**镇**社区大门口*楼保安杨**的宿舍内,对杨**进行殴打,致使杨**左腹部、左前臂、右腰部及右髋部等多处受伤,右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宋*赔偿杨**医疗费等共计6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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