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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玉超,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血液乙醇含量为120.78mg/100ml)驾驶辽B****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连市甘井子区川岭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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