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3********0954,汉族,大学文化,系昌图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现住:昌图县**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0时30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驾驶辽******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线5公里0米北侧土路由北向南右转弯上**线时,与由西向东崔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崔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昌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负全部责任,崔某某无责任。崔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死亡。经尸检鉴定:崔某某系因肺栓塞而死亡,其肺栓塞死亡与生前外伤有关,为外伤的并发症。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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