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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47********,满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于2018年10月22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2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甲因与其兄宋某乙之间存在房屋、土地纠纷,于2016年开始到各级信访及相关部门反映该问题,2016年12月30日、2017年6月20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信访局先后两次对其出具信访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其所反映问题应该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7月17日期间,被告人宋某甲前后18次到河北省信访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信访局、中南海及周边等地进行上访,并在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做劝返工作过程中,以不返回青龙或继续上访为要挟,向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政府索要钱财。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政府工作人员分别于2017年11月2日、2018年8月3日两次以救助的名义向其支付人民币4000元钱。于2017年3月3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因宋某甲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决定对宋某甲行政拘留十日;于2017年6月25日至2018年8月2日期间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镇派出所训诫五次。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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