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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泰霖)(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2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宣威市**街**广场路口2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7.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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