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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祎宁)(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200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现住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号。2020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0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为骗取钱财,在百度“和平精英”吧内发帖称谎称出售该款手机游戏的游戏币,该游戏币可以在游戏里面兑换“玛莎拉蒂”道具车,并在贴吧内留存了自己QQ号码为1********4,昵称“西*”的联系方式。2020年3月22日,被害人李某某浏览到该信息后,通过QQ(昵称:我***了,QQ号:2********3)与宋某某留存的QQ进行联系,双方约定以650元/币的价格进行交易,为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宋某某提议通过中介进行交易,后宋某某便使用另一个QQ号(昵称“柔*”,QQ号:4*******7)冒充中介,约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标准为10元/币,李某某添加宋某某昵称为“柔*”的QQ后,双方经商议约定,李某某向宋某某购买5个游戏币,李某某便使用其女友罗某某的微信(微信号:l*****9)添加了宋某某提供的中介昵称为“收*”的微信号(该微信号为宋某某手机号17********9实名注册),以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向宋某某支付3150元。2020年3月23日宋某某收到李某某微信付款后便将李某某的QQ和微信进行拉黑、删除,将从李某某处骗取的3150元全部用于日常开销。案发后,宋某某向李某某退还了骗取的3150元并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宋某某认罪悔罪,积极向被害人李某某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理。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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