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秀辉)(公开版)_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18年3月份至2020年2月21日两年间,四次来到潘牛超市共盗窃香烟四盒。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鉴于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