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18年3月份至2020年2月21日两年间,四次来到潘牛超市共盗窃香烟四盒。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鉴于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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