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1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华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农民,现住渭南市华州区某某小区1号楼3单元202。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持A2驾驶证,驾驶陕E9P067白色比亚迪小轿车,沿华州区新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某某大街与某某巷丁字路口时,被执勤的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初查,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被检验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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