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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超)(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二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户籍住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街道办**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街道办****苑**号楼*单元***室,村民。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现住址。

本案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10日22时50 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陕A0J***号大众牌POLO小型驾车沿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门前路段时被正在巡查的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交巡警大队工作人员查获。

2020年*月19日,陕西咸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4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涉嫌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45毫克/100毫升、醉酒后回家途中其驾驶时段及其驾驶行经路段车辆及行人较少和驾驶里程较短,犯罪情节轻微;其在2020年10月27日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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