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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金龙)(公开版)_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乡**村。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0时39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晋M****5号黑色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津市龙门大道与紫金街十字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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