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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长江)(公开版)_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县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66********,汉族,初中,企业工作人员,盘锦市江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村**栋**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盘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盘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值班律师王悦,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宋某某承包盘锦市盘山县胡家镇张家村、田家村乡村道路路肩混凝土和路牙石安装项目,雇用周某某等15名农民工干活,工程结束后宋某某拖欠该15名农民工210600元工资。胡家镇政府已向宋某某的公司全部结清工程款,但宋某某先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后期逃匿逃避支付,政府相关部门先后三次责令宋某某支付,但仍不支付。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20年4月13日至14日宋某某已经全部支付15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已将拖欠款项偿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县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宋长江,男性,1966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6610152534,汉族,初中,企业工作人员,盘锦市江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上稍子村3栋3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盘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盘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长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值班律师王悦,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宋长江承包盘锦市盘山县胡家镇张家村、田家村乡村道路路肩混凝土和路牙石安装项目,雇用周炜等15名农民工干活,工程结束后宋长江拖欠该15名农民工210600元工资。胡家镇政府已向宋长江的公司全部结清工程款,但宋长江先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后期逃匿逃避支付,政府相关部门先后三次责令宋长江支付,但仍不支付。宋长江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20年4月13日至14日宋长江已经全部支付15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院认为,宋长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已将拖欠款项偿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长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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