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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宗廷贵)(公开版)_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起县院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生于********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6********0312,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系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某某村人,现住该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15日被吴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吴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9日07时38分,被不起诉人宗某某驾驶海虹牌宁A31585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从吴起县中杨青村出发,沿吴华路(G244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吴华路(G244线)吴起县白豹镇土佛寺村马营大桥路口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驭的畜力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牲畜死亡、两车受损及运载物品抛洒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吴公交【2020】第04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宗某某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路宗某某托其家属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计72000.00元,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宗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在现场积极救助伤者,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案发后主动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并在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并自愿认罪认罚争取宽大处理,具有悔罪表现;委托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得以化解。且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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