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宗朝旺)(公开版)_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偃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住偃师市**镇**路**号院**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偃师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7日21时40分,被不起诉人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9****的马自达轿车,沿偃师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大道交叉口时,被偃师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到偃师市中医院采集血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河南省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到案证明及户籍证明;被不起诉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