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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宗英)(公开版)_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宗X,女,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无业。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宗X、潘XX将被害人褚敏霞停放在郑州市中原区西湖新城小区北侧电动车棚内的粉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14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宗X、潘XX将被盗电动车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宗X、潘XX的供述;2.被害人褚XX的陈述;3.监控视频;4.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照片、提取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谅解书、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已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宗X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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