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卓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宗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83********,藏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住卓尼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卓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卓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在自家门口与邻居宗某乙因抽污水事宜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包某某与宗某乙互殴了一拳,被宗某乙孙子宗某丙劝开,后宗某乙又与包某某相互撕扯在一起,包某某随手拿出口袋内一把折合刀在宗某乙左侧胸部戳了一刀,致使宗某乙受伤。宗某乙的儿子宗某甲闻讯赶到在阻挡包某某时被包某某用刀子在左手腕处戳了一刀,宗某甲便在包某某的胸部踏了两脚,致使包某某肋骨骨折。随后宗某甲在门口拿了一个钢管准备要打对方时,被他人劝解。后鉴定:宗某乙伤势评定为轻伤二级;包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2013年1月3日,卓尼县公安局将被不起诉人宗某甲拘传到案,经审讯,被不起诉人宗某甲对相互致伤对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治安调解协议,都取得了互相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为了快速化解邻里矛盾,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社会和谐,经卓尼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和《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被告人宗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