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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官涛)(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1〕40号

被不起诉人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号,2020年4月15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官某某驾驶鲁******小客车,沿北园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天桥区三孔桥铁路桥下处,与停车作业的鲁******重型货车驾驶员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官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交通工具作用致胸腹盆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官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到来,本案刑事立案后,被不起诉人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被不起诉人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其中,发破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官某某案发后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谅解书证实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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