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吉林省白山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5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2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于2019年10月间,经他人推荐注册“****”网站会员并加入该组织。“****”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通过网上注册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层级由低到高为:会员、专员(1-5)、**(1-5)、**(1-5)、总监(1-5)、顾问及总代。“****”以成为会员享受利润分红为宣传口号,以发展团队可领取动态资金、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加入该组织后,通过创建会员微信****,对外宣传“****”缴费、分红等经营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等方式吸引会员加入,并逐步晋升为“**3”级别。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在“****”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等职责,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大起积极作用,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直接、间接发展人数达227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8440元,给下线、下下线被发展人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已退缴部分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其在“****”传销活动中所处级别相对较低,发展人数及获利金额相对较少,且案发后已经积极退赃挽损,对经济社会秩序危害较小。被不起诉人宫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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