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宰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9********,回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暂无。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宰某某在家中喝了四瓶乐堡啤酒,后于23时许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去其母亲家中接儿子,23时57分行驶至宣威市**线**公里**米处(宣威市**新城**门)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依法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的呼出气体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6mg/1OO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宣威市**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2份送检(每份4ml)送检。2020年9月30日,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宰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0.89mg/1OOmL。宰某某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到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0年10月14日,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宰某某静脉血样进行二次鉴定,鉴定意见:宰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2.54mg/1OOmL。
本院认为,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罚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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