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封某甲,曾用名封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村**村**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封某甲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路地段时被设卡盘查的交警查获,经湖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封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81mg/100ml。
本院认为,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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