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尉迟某甲(曾用名尉迟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抚顺市顺城区**二校**,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座**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尉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尉迟某甲分别于2020年5月3日、4日、10日,在抚顺市新抚区幸福里小区内快递投放点,将他人存放在此的快递包裹盗走。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次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7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均返还相应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尉迟某甲于2020年5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尉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及主动全部返赃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尉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