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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尔金杰)(公开版)_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尔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621197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县,住**县**乡**牧委会**牧业合作社**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玛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玛沁县公安局下大武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被不起诉人尔某某因被害人久某某加了被不起诉人尔某某妻子索某某的微信,并互相之间聊天,久某某在聊天过程中有暧昧语音,被不起诉人尔某某以微信聊天内容向被害人久某某索要赔礼道歉费用一万元,被害人久某某答应赔偿并说明没有现金用牛代替,在被害人久某某家中抓牛过程中因牛的大小问题发生争执,期间被不起诉人尔某某持刀冲向久某某,扬言要杀了久某某,被久某某邻居布某某、卓某某、岗某某等人劝阻后离开,被不起诉人尔某某还让布某某(久某某妹夫)担保,要求七天之内准备好一万元现金,不然矛盾会升级。当晚被不起诉人尔某某未返还久某某手机,没有从久某某家中索要走其他财物。被不起诉人尔某某传唤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敲诈勒索未遂,在案发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玛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玛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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