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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尚宗胜)(公开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2000********,汉族,专科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系****经济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村,现住址河南省濮阳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尚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尚某某为获取钱财,在宋某某(另案处理)、翟某某(另案处理)的诱导下,尚某某用其身份信息注册办理濮阳市**商贸有限公司、清丰县**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等手续,通过宋某某卖给高某某的公司,获利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买卖的证件在本人名下,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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