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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尚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现住集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高速公路公安局通化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安局通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饮酒后驾驶吉ED****小型轿车,行驶至集双高速公路集安收费站处被民警查获。同日22时6分,尚某某在集安市人民医院被提取静脉血5ml×2支。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酒精含量刚过立案标准,且系初次犯罪,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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