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楚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730*******,汉族,半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楚雄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无前科。2020年6月11日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十二个月。
本案由楚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 由楚雄市分管**长召开专题会议,组织楚雄市农业农村局、楚雄州环保局楚雄分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与健康局对**镇生猪屠宰场进行了调研。会议后,楚雄州环保局楚雄分局向楚雄州农业农村局上报《整改方案报告》。楚雄州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7月2日向省农业厅汇报,省农业厅、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同意楚雄市农业农村局上报的方案。2019年8月20日,楚雄市**镇人民政府实施**镇生猪屠宰场搬迁,要求设施建设必须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经过楚雄市**镇人民政府招投标后,同意楚雄****公司中标后的选址。2019年10月30日,**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到征用地块进行打点喷漆。2019年11月27日,**镇人民政府与何某甲、杨某某、何某乙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2020年5月2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对楚雄****公司屠宰场准予行政许可。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16日,雇请挖掘机进场施工。经鉴定,已开挖林地面积为6607.25平方米(折合9.9亩),已砍伐林木未开挖林地面积为250.26平方米(折合0.38亩),涉案总面积6857.51平方米(折合10.28亩)。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签署了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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